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数据为基数;城镇居民以被查出时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农村居民以被查出时上一年年人均纯收入计征。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征收双方当事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5倍。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依法征收双方当事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7倍。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依法征收双方当事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的7至9倍。
四、违法生育四个子女以上的(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以上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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