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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促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精神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条件和范围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的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
2.2020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3.2019年度和2020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21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
评估按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四类指标分类实施。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活动)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符合上述评估条件但未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均认定为无评估等级。
三、评估时间和程序
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从11月开始,于2022年1月底前结束。
1.资格初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于12月10日前,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资格初审。
2.材料申报。资格初审合格后,社会组织按照市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求,认真准备评估材料,并及时上报。
3.现场评估。评估材料审核通过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4.等级评定。参照第三方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由评估委员会评定最终确定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公告。
四、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发挥示范作用,树立品牌意识,具有积极推动作用。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广泛动员,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符合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参加评估作为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平台,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准备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切实通过参与评估,提高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能力。
附件:《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联系人:任亮联系电话:0936-829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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