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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细则的解读
2018年8月30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制定出台的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安全发展趋势,对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
《实施细则》共7章、41条,分别从总则、党委及其工作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我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安委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担任。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同时,按照明责、考责、奖励、问责的总思路,充分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推动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内容更全面、运行更高效、落实更到位、成效更明显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主要特点是:
(一)明确了党委及其工作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7条安全生产职责,主要体现在: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应当履行的4条职责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同时,对各级党委8个工作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监察,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考核、任职考察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宣传教育中总体规划和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在文明单位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统战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政法委主要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内容和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科学核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农村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参与制定农村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职责;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依法处置属地网络媒体单位利用安全生产问题恶意炒作和进行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明确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8条安全生产职责。主要体现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考核,指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同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应当履行的6条职责。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明确了5条工作职责,明确要求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三)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考察考核更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考察具体办法,将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 即:巡查制度、考核制度、公开制度),实行“三个纳入”(即:纳入督查督办、纳入相关考核、纳入干部考察)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或者作为优秀公务员、劳模等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凡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当年不得参加评先树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本级安委会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组织部门;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项考核,并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四)明确了安全生产履职表彰奖励的条件。一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3年评比、表彰奖励1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二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三是其他奖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被评为先进的地区、部门(单位),应当对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提出了问责追责相关新举措。《实施细则》提出了五条追责问责的新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地方领导干部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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