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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省应急厅研究起草了《甘肃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一)必要性。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多数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安全风险较低,普遍存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素质不强等问题,安全生产培训大多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效果不高。同时,2015年国务院实施“放管服”改革以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安全培训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模式,普遍存在安全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低,培训师资不能满足要求,培训学时不够、培训过程造假、培训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制定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共分为五部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第一部分:范围。主要明确了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明确了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术语和定义。主要对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定义作出解释。
第四部分:安全生产培训大纲。主要对培训要求、培训内容、再培训内容、学时安排等作出规定。
第五部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主要对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再培训考核要求与要点等作出规定。
三、有关说明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无超出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等事项,无违规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事项,部分创新性的工作措施也是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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